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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鹿会APP青法动态丨青云谱区法院法答网咨询提问获评全省优秀问答新闻动态F6福鹿会
发布时间:2025-01-0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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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福鹿会F6福鹿会F6福鹿会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三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提问的“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钟情答疑,获评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F6福鹿会,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F6福鹿会。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55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 1087 条第 2 款规定福鹿会APP,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新闻动态,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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